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(2021修正)
除出版物总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总发行业务的分公司外,总发行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。
我国法律规定,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,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。
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图书馆、高等学校图书馆和中国图书进出口(集团)总公司免费送交出版物样本。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,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,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,根据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等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,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本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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